军衔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军衔制以军官的职务、资历、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经历了1955年至1965年首次军衔制、1988年后恢复军衔制,两个历史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1955年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实际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当时士兵军衔设二等五级,即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在北京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及授予勋章典礼,毛泽东主席颁发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状,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大将军衔。
另外还授予萧克等55人上将军衔,授予徐立清等175人中将军衔,授予解方等801人少将军衔。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军衔。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
由于军衔制是50年代中苏关系“蜜月”时期从苏联学来的,中苏关系恶化后,军衔制又被扣上一顶“修正主义”军事制度的帽子。1964年,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贺龙元帅根据毛主席的指示提出取消牌牌的建议,并立即得到批准。
1964年11月,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征求〈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称:军委办公会议已讨论同意军衔薪金改革小组提出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意见》认为军衔制度存在许多不利因素,建议取消。其理由是:“我军的军衔制度,是照搬苏联和其他国家的。过去没有这种制度,也一样打胜仗。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军的优良传统,它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位思想和等级观念。不利于我军的革命化建设,不利于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同时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不少繁琐事务。”显然,这是片面地理解和强调革命化而忽视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反映。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3月12日,时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不再设大元帅、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1988年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实际未授予)、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徐平写过《新中国实行军衔制纪实》,指出,1955年军衔制是属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型”军衔,1988年军衔制的3等11级体系接近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型”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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